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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系统公务用车十不准规定

时间:2017-05-27

城管系统公务用车十不准规定

一是不准缺失管理。公务车辆管理实行一把手负责制,要落实专人具体负责,推行公务派车和百公里耗油单程核算制度,严格车辆和油料管理;市区管理执法原则以徒步巡逻为主,不坐车执勤;哪个单位出现车辆管理缺失的,造成事故或浪费的,要视情节相应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管理人员的法律、行政、经济责任。

二是不准无证驾驶公务车辆。公务用车必须安排有驾驶资质的司机,凡无证驾驶发生事故的,谁安排或谁私自驾车者由其承担一切责任。

三是不准领导干部驾驶公务车辆。领导干部私自驾车,要按照有关纪律规定追究责任,发生事故的责任后果自负。

四是不准公车私用。凡私自用车、借车以及超越工作范围和时间用车的,费用自理,发生事故的后果和责任自负。

五是不准病车上路。要及时维护、维修公务车辆,保证安全正常运行。

六是不准酒后驾驶。司机在公务期间不得饮酒,出现酒后驾车的交由交警部门处理并调离司机岗位,因酒后驾车发生 事故的责任和后果自负。

七是不准疲劳驾驶。司机必须注意休息,确保在驾驶车辆时精神充沛,保持头脑清醒。

八是不准超速驾驶。司机驾驶车辆必须在规定的限速内行驶,随意超速的罚款自负,若因超速发生事故的,司机至少承担10%的损失。

九是不准违章驾驶。驾驶车辆时不得有接打电话、闯红灯等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的行为,否则违章、事故责任自负。

十是不准无保险和未年检的车辆执行公务。所有公务车辆必须按时审验和参加保险,使用无保险和未年检的车辆执行公务的,所有责任由相关责任人个人承担。

     本文由公务用车系统开发公司-青云致尚整理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