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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运输车辆管理新规9月21日起施行

时间:2016-09-21

为进一步做好货车违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2016年8月,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和质检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交通运输部发布新修订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自2016年9月21日起施行。要求各地各部门加强超限超载运输治理,通过深入持续的综合治理,基本杜绝货车非法改装现象,基本消除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公路超限超载现象。

为贯彻落实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精神,近日,市交通运输局局长沈明云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为什么要修订原《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答: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加强违法超限超载治理刻不容缓!违法超限超载被称为公路“第一杀手”,极易诱发交通安全事故。同时,超限超载严重扰乱运输市场秩序,造成“越超限超载运价越低,运价越低越超限超载”的恶性循环。此外,造成汽车工业畸形发展。一些汽车制造企业和改装企业随意生产、改装大吨位、车轴小的重型车,伪造型号和技术数据,甚至通过对同一车型任意提供产品合格证等手段,谋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严重妨碍车辆更新换代和车辆结构调整,阻碍了货物运输向大型化、专业化和高档化方向发展。

另一方面,随着治超工作的深入,原有的《管理规定》急需完善,多年来超限超载治理经验,有必要上升到规章的层次予以固化,这也符合依法治国的要求。基于以上考虑,交通运输部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进行全面修订。

问:新《管理规定》主要有哪些内容?

答:新《管理规定》分五章,共五十五条,包括总则、大件运输许可管理、违法超限运输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与原《管理规定》相比,修订的主要内容是:统一了超限认定标准,优化了大件运输许可流程,加强了对大件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规范了对违法超限运输行为的处罚等。 

问:新《管理规定》对于超限认定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新《管理规定》结合近期修订的《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对原超限认定标准进行了修改:一是在重量超限认定上,经与公安部、工信部等部门协商一致,按照GB1589确定的最大质量限值作为超限认定标准。二是在外廓尺寸超限认定上,继续沿用车辆高度4米的标准,车辆长度参照GB1589调整为18.1米,车辆宽度调整为2.55米。并在此基础上,对超过宽度和长度标准,但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规定,且车货总质量未超过限定标准的冷藏车、汽车列车、安装空气悬架的车辆以及专用作业车,不认定为超限运输车辆,使之与车辆生产标准保持一致。

问:超限治理最核心的是源头治理和路面治理两个环节,新《管理规定》针对这两个环节有什么新举措? 

答:新《管理规定》明确了货运源头管理措施。一是强调了货运源头单位、货运企业和驾驶人的义务:货运源头单位应安装符合标准的称重检测设备,对出站(场)货运车辆进行称重检测,签发货物装载单,确保出站(场)货运车辆合法装载;货运源头单位、货运企业应当加强对货运车辆驾驶人的教育和管理,督促其合法运输,不得指使、强令货运车辆驾驶人违法超限运输;货运车辆驾驶人不得驾驶违法超限运输车辆,途中应随车携带货运源头单位签发的货物装载单。二是明确货运源头的监管主体和职责: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通过巡查、技术监控等方式加强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其落实车辆合法装载的责任,制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

同时,新《管理规定》也进一步规范了路面执法行为。一是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采取固定检测、流动检测、技术监控等方式,对货运车辆进行超限检测。采取固定检测的,应在省政府批准的治超站进行。二是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利用移动检测设备,开展流动检测。经流动检测认定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应当就近引导至公路超限检测站进行处理;流动检测点远离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应就近引导至地方交通运输部门指定并公示的路政执法站所、停车场、卸载场等具有停放车辆及卸载条件的地点或者场所进行处理。三是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保护公路的需要,在货物运输主通道、重要桥梁入口处等普通公路以及开放式高速公路的重要路段和节点,设置车辆检测等技术监控设备,依法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行为。四是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使用经依法定期检定合格的称重检测设备;未定期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其检测数据不得作为卸载或者处罚的依据。

问:创新执法理念有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是信息化执法,新《管理规定》对科技手段取证是如何规定的?

答:2012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和2015年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都增加了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种类。新《管理规定》据此要求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根据保护公路需要,设置超限运输车辆动态检测等技术监控设备;违法行为地或车籍所在地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根据这些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资料,对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的所有人依法予以处罚。利用这种“非现场执法”形式获取的证据来执法,大大提高了执法效率。此外,还确立了计重数据等资料的法律地位,规定公路管理机构有权查阅和调取公路收费站车辆称重数据、照片、视频监控等资料,并可以将调取的称重数据、照片、视频监控等资料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使用。   

同时,计重收费站利用称重检测设备发现通行车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有权拒绝其通行,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提供相关称重数据、照片、视频监控等资料。

问:新的超限超载治理体系提出了“一超四罚”,具体内涵是什么?如何落到实处?

答:“一超四罚”主要是指对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车辆驾驶人、货运企业、货运源头单位四个主体的处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在执法中发现超限超载车辆,除依法责令卸载并处罚外,将有关信息抄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和货运车辆驾驶人、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运输企业实施处罚,并对货运场所经营者依法实施处罚。对因超限超载发生事故,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路桥梁垮塌等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管理规定》明确了违法信息登记抄报和处理反馈制度。一是要求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立联动执法工作机制,加强对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车辆驾驶人、货运企业、货运源头单位的责任追究。二是公路管理机构在违法超限运输案件处理完毕后7日内,应当将与案件相关的信息和资料抄告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三是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和驾驶人,以及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道路运输企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处理,并将结果向公路管理机构反馈。

问:新《管理规定》如何明确超限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的?

答:对于尺寸超限以及重量超限的违法行为,根据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明确了处罚自由裁量权。其中,尺寸超限的,按照超限程度分别处200元以下、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重量超限的,明确了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的标准。

问:新《管理规定》严格了监督管理办法,都有哪些规定?

答: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对违法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现象严重,造成公路桥梁垮塌等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公路受损严重、通行能力明显下降的,交通运输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按照职责权限,在1年内停止审批该地区申报的地方性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相关单位和个人拒绝、阻碍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目前,新《管理规定》在各地掀起宣传热潮,十堰如何做好这方面的宣传工作?

答:一是扎实做好新《管理规定》的宣传、贯彻工作。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形式广泛宣传,面向货车车主、货运源头企业、运输企业和驾驶员等货运从业对象,进行面对面、一对一的宣传,争取社会各界理解支持。二是加强执法人员学习培训。组织全体执法人员认真研学,充分认清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熟练掌握运用新政策、新规定、新标准,着力提高队伍能力素质。三是加强部门沟通协作。积极向各级政府汇报,健全完善治超工作领导机构;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作,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完善治超工作方案,建立健全长效常态联勤治超机制,加强内部资源整合,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间节点,确保新政策、规定、标准自今年9月21日起顺利启动实施。

问:《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中有哪些新规定?

答:《意见》确立了“严格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加强对货车生产、改装、销售和道路货物运输的全过程监管”的治超总体思路,提出了“基本杜绝货车非法改装现象,基本消除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公路超限超载,农村公路超限超载得到有效遏制,初步建立法规完备、权责清晰、运行顺畅、执行有力、科学长效的治超工作体系”的治超工作目标。

1、狠抓车辆生产改装和货运装载两个源头治超。《意见》针对与超限超载相关的车辆生产、改装、销售、注册、市场准入、检验、使用和路面检查执法等全过程、各环节,逐一落实了责任主体,明确了措施手段,提出了具体要求,将治超关口前移,从源头遏制非法超限超载行为,使治超工作由被动防守变主动出击。一是狠抓车辆生产和改装源头监管。重点组织开展货车生产改装、销售企业及产品集中清理,严格追究法律责任;健全完善车辆生产监管制度,规范机动车产品许可与认证、特殊车辆出厂检验、委托改装、产品一致性评价、违规生产责任追究等行为;加强汽车维修市场监管,依法查处非法经营、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违法拼装改装和承修报废车等违法行为;加强货车登记和检验,对不符合标准、与产品公告不一致的车辆,不得予以注册登记,对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不得出具检验合格报告;加强营运车辆准入管理和综合性能检测,对不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的车辆,不得允许进入道路运输市场;加强道路查纠,发现非法改装的,责令恢复原状并依法处罚。二是狠抓货物装载源头监管。重点加强矿山、水泥厂、港口、物流园区等货物集散地排查,确定重点货运源头单位,报地方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引导货运源头单位安装使用称重设备,采取执法人员驻点、巡查、视频监控等方式,加强重点货运源头单位货物装载工作的监管,从源头杜绝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清理取缔公路沿线的非法煤场、砂石料场及其他货物分装站场,杜绝货车中途加载。

构建路面联合执法协作机制。《意见》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解决方案和措施,着力通过完善监控网络、强化处罚措施等,使路面执法真正发挥好防火墙的作用。一是完善道路监控网络。对于普通国省干线公路,主要结合公路网发展变化等情况,调整优化现有的公路超限检测站点布局,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于农村公路,主要指导完善限宽限高保护设施,防止重车驶入。对于高速公路,主要实行高速公路入口检测管理,禁止超限超载车辆进入高速公路行驶。同时鼓励探索安装技术监测设备,研判超限超载多发高发的点段,开展针对性查纠,加强非现场监管。二是加强路面联合执法。健全完善路警联合执法协作机制,以超限检测站点为依托,开展联合执法,并推动联合执法常态化。对经检测确认超限超载的车辆,由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公路管理机构开具的称重和卸载单,依法进行处罚、记分后放行。对堵塞交通、强行冲卡、暴力抗法、破坏相关设施设备等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及时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联合加强道路运输信用管理。结合国家正在推进的信用体系建设,着力加强治超信用管理,以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为奖惩机制,提高行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为超限超载行为建立信用记录,将运输企业的相关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并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交换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推动其实现有机对接和信息共享。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等工作中,将信用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列入严重失信“黑名单”的道路运输企业和驾驶人,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探索实行超限超载车辆保险费率上浮制度。

4、加大督导考核力度。下一阶段,全国治超办将制定全国治超工作督导检查制度,并组织各部委深入各地一线开展督导检查。同时相关部门也将加快建立健全本系统督导检查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开展不同范围、不同层面的督导检查活动。对发现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的车辆,或者因此导致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严格开展责任倒查,认真排查车辆生产、改装、注册登记、市场准入、检验检测、货物装载、路面检测执法等各个环节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问:五部(局)联合开展的三个专项行动都有哪些内容?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答:近期,五部(局)将重点开展三个专项行动。一是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委开展为期一年的整治货车非法改装专项行动,通过加强车辆生产、销售、改装、登记检验、使用等环节监管,从车辆生产源头严厉打击违法行为,推动形成健康合法的市场秩序。二是由交通运输部会同公安部开展为期一年的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全面推进路警联合执法,按照调整后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统一认定违法行为,严厉打击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违法行为。三是由交通运输部会同有关部委开展为期两年的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专项行动,分阶段开展整治,第一阶段督促企业将严重违规的“双排车”限期整改为“单排车”;第二阶段督促企业将“单排车”整改为GB1589-2016要求的标准化车型。车辆管理系统开发公司-青云致尚整理发布!